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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负责人解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10-11 www.dlxww.com
来源:大连晚报
  本报讯 环保部门负责人日前在解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时说,这个新标准并不覆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噪声源,例如建筑物配套的服务设施产生的噪声,街道、广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噪声,家庭装修等邻里噪声等均不适用该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见10月10日《大连晚报》)。
  据悉,除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外,国家环境保护部近日还发布了《声环境质量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三项标准,“完善了我国环境噪声标准体系,解决了低频噪声和城市以外区域噪声控制要求缺失的问题,明确了标准适用对象”。
  据介绍,《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城乡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对于与五类功能区有重叠的机场周围区域,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本标准,应该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但对于机场周围区域内的地面噪声,仍然需要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的管理,同时也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鉴于一些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设备可能是独立分散的,标准规定,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